各设区市、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8日 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发挥效能,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指导工作。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推荐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必要时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采取“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和完成时间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到达前3个月报送项目调整报告,经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项目调整报告批复文件于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建成后按批复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依据、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验收依据: (一)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签订的《项目建设承诺书》或《合同书》。 第六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起止年月、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生产线和设备购置安装及运行情况、土建工程完成情况、生产组织实施情况等; (二)项目建成后各项指标实现情况。完成《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指标,包括: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及生产能力情况等,取得知识产权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检查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和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合理等情况。 第七条 验收标准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内容完成,形成产能,新增设备安装到位,生产线运转良好,项目总投资额达到70%及以上; (二)项目实施中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提升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合理。项目资金落实、使用合理,无截留、挪用和挤占等现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款专用,专款专帐,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财务决算报表规范。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结论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期到达后3个月内,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股权投资类项目原则上待其约定的项目投资期限结束后)完成验收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及时督导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到期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及时督导到期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及生产能力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有专利证书、省级及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报告的一并提供。 (二)申报项目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签订的《项目建设承诺书》或《合同书》、项目调整报告批复文件等。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包括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投资效果等],项目资金拨付文件、拨付凭证及收款凭证、财务报表等。 (四)具备良好信誉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总投资、财政扶持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等); (五)《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1)和验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不少于3人,通过现场查看、核对设备、查阅资料、问询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主要依据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专家验收意见确定,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达到验收标准。 (二)限期整改。未完全达到验收标准。 (三)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 1. 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2.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3. 未完成《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承诺书》或《合同书》、项目调整报告批复文件中所提出的项目建设内容和产能目标; 4. 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不足70%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的; 6.限期整改未改或限期整改但未达到整改目标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出具验收意见,填写《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2)。 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确定为限期整改的,由验收单位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确定为验收不通过的,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项目验收情况总结、已验收项目《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1)和《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2)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对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情况,结合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抽查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组。 第十八条 验收组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除法律有相关规定或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外,不得泄露项目建设单位的秘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公平作出验收结论。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委托地方验收的,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2年4月16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陕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 2. 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 陕工信发〔2019〕99号附件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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